“4%+22天的定价模式提高了政府决策的透明度,但同时存在滞后性、囤油套利的行为也随之放大。”
国际能源网讯:8月19日,记者获悉,国家发改委已经完成对国内成品油定价机制的评估。
记者了解到,对于成品油定价机制的细节,发改委内部存在不同意见:一是调价周期是否过长,参考国际油价变化幅度是否过小;二是当满足调价条件时,国家是否一定调整价格。
2009年5月《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后,国内成品油价格机制由模糊走向透明。其规定:国际市场三地原油价格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发改委可相应调整汽柴油及航空煤油等成品油价格。
在对调价期限的评估中,一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国家发改委内部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22天的调价期限过长,调价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建议每10个工作日甚至更短期限内就可以调价;另一种观点认为,保持22天不变,或适当延长期限。
对于调价所参考的国际原油变化幅度,部分参与评估的专家认为幅度偏小。“如果22个工作日过后,国际原油价格移动平均变化率超过8%,国家应该怎么调?”一名参与评估的人士建议,可以参考10%的国际原油变化率,降低调整的频率。
但记者了解到,“4%”的变化幅度调整的可能性并不大。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的一名专家称,“4%”是通过分析历史上油价变化对宏观经济产生的影响程度而确定的调整临界值。如果此变动幅度太大,油价的调整将对国民经济产生较大影响。
不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邓郁松认为:“4%+22天”的定价模式提高了政府决策的透明度,但同时存在滞后性、囤油套利的行为也随之放大。
“如果价格调整的滞后性不消除,无风险的套利行为便会加剧。”邓郁松说,当国际油价不断上涨,交易商最理性的做法是尽可能增加库存,一旦国内上调价格就能在短时间内获得丰厚利润;反之,当国际油价下跌时,交易商将尽可能清理库存。
对于此中的投机套利行为,相关部门其实完全可以监控。上述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专家认为,可以采用统计的方法测算油品被囤积数量多少,采取价格手段调节资源供应。如果资源被大量囤积,发改委可以选择不调价,促使资源投向市场。但是这一监督过程管理成本大,谁来监管、如何监管都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尽管投机囤油、市场波动的问题在浮现,发改委对调价依旧异常谨慎。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研究员王军表示,现行定价机制中,国家掌握着成品油价格调整的主动权,目的是防止国际油价大幅波动对国内市场带来影响。
“但是,国内油价调整的前提是对国际油价走势的正确判断,必须准确判断国际油价的变化是短期波动还是长期趋势。例如,在油价处于下降周期时,对国际油价的短期上涨国内暂不调整。”王军说。
自2008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至今,国内油价经过六升四降共十次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由少动、慢动,到多次调整,艰难地走出一条与国际原油价格有控制地间接接轨的路线。
但现行定价机制仍存在很多模糊条款。
按照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每桶高于130美元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者少提。
定价机制明确了当国际油价处于每桶80~130美元和130美元以上的两种管制情况。但是,在上述两个区间内价格政策表述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细节。
王军认为,两种管制情况下油价的调整频率、调整依据等都无详细规定。每桶130美元以上时国内油价“不提”或“少提”如何区别、国际油价在80~130美元区间时国内价格的调整周期和标准等,均未明确。
此外,两种情况下的价格管制都是以牺牲国内成品油生产企业的利润来实现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避免生产企业由于利润减少甚至亏损而减少供应,并因此导致“油荒”现象是必须解决的问题,《办法》中对此缺乏有效方法。一旦进入管制后,价格是否调整又可能变成供应商和价格管理部门的一种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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